歷時近兩年的“LPCD”商標侵權訴訟案總算塵埃落定!
背景:2009年元月,香港雨果製作有限公司將涉嫌“LPCD”商標侵權的廣州市星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市日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兩家公司出品的“LPCDR45”專輯不僅大肆非法使用“LPCD”商標,更有甚之竟在專輯內頁上堂而皇之的用上了“HUGO”(雨果)的標示,其外包裝幾乎原封不動抄襲了雨果LPCD45系列的設計,但內容卻是香港各大著名歌手如劉德華、王菲、蔡琴、譚詠麟、陳百強、鄧麗君、張國榮、梅豔芳等專輯,豎子之心路人皆知。為伸張正義,香港雨果製作有限公司將上述侵權人告上法庭,不料,原以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穩操勝券的訴訟之路竟一波三折。
一審:2009年9月17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竟以“LPCDR45”與雨果公司注冊商標“LPCD”不相近似為由,以“LPCDR45”不是商標不會誤導公眾為由判決雨果公司敗訴,使侵權人逍遙法外。 眾所周知,雨果的“LPCD” 商標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使用權證》,證書至今仍具法律效力,“LPCD”屬注冊商標,受中國法律嚴格保護,而“LPCD45”系列產品一直是高品質發燒音樂專輯的代名詞,其品牌的號召力與地位在業界的影響力毋庸置疑。一紙“不相近似”的認定,讓雨果數年來投入大量精力及財力創立和積極保護的“LPCD”商標的努力化為烏有,遑論這樣的認定從何而出,至少這樣的判決先例會讓那些擅長投機的商人變本加厲,製作推出更多魚目混珠的產品,最終受害的不僅是雨果公司,還有消費者。
二審:鑒此,雨果公司委託廣東聖和勝律師事務所李智琪律師立即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改判,並重新搜集提供了業界多家知名媒體對雨果“LPCD45”系列專輯的各類廣告材料及精彩碟評作為證據,證明雨果公司為宣傳該商標品牌所投入的大量資金以及該品牌的知名度,在大量事實、證據及代理律師的嚴密論述面前,2010年8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判決查明事實不清,導致適用法律及處理欠妥,予以糾正,依法撤銷了原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直接改判,判令廣州市星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市日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人民幣105151.00元,此為終審判決! 法理公義得以彰顯,鼓舞人心!投機取巧而行不義終將被唾棄,發燒友消費者務必小心辨認真偽,經銷商銷售此類違法產品也必將受法律制裁!
特別提示: HUGO、LPCD相關產品均為雨果製作有限公司注冊商標,仿冒、影射盜用必受法律制裁! LPCD商標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准核定的註冊號為4382662 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密紋光碟(可讀記憶體);光碟(音像);錄音唱片;錄音載體;答錄機;電唱機;錄音帶;聲音傳送器具;錄音器具;聲音複製器具;密紋盤(音像);密紋唱片機(截止) 有關兩次法院判決書原文請參閱: www.hugodisc.com
在此鳴謝: 一、《音響技術》、《視聽前線》、《HIFI音響》、《新音響》等媒體的積極支持 二、廣東聖和勝律師事務所李智琪律師的優質法律支援(查詢電話:13600000563,020-87654988) 三、全體發燒友對香港雨果製作有限公司的信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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